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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检查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