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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
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律师机构业务活动指导监督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正本)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发布,2016年9月6日修订)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