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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检查
实施主体 鄂伦春自治旗司法局
设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