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依法行政 > 鄂伦春自治旗旗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体广电局

文体广电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针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实施主体 文体广电局
设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第三十八条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