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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27MB1562873C/201905-0000273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9-01-24 公文时效 废止
关于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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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自治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呼财农规[2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扶办[2018]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修订)》(内扶办法[2018]7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旗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际情况,现制定《鄂伦春自治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暂行管理制度》。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制度认真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1月24日

 

 

 

 

鄂伦春自治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暂行管理制度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脱贫攻坚、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作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是特殊意义的扶贫资金,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载体,是实施民族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主要手段,也是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关怀的集中体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我旗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直接关系到我旗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村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要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委、民委、农牧业局和林业局六部门出台的《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呼财农规〔2017〕3号)以及呼伦贝尔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旗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投向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政扶贫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适用范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少数民族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修建小型基础设施,包括修建乡、镇和村的农田水利、人畜安全饮水、乡村道路、桥涵、上电、网络、物流、村容村貌整治、农村能源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改造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危房、旧房。

      (二)培育产业发展。包括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能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加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三)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包括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培训以及科技、畜牧、旅游、蒙医蒙药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计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三条 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对象主要是民族乡(猎民村)、少数民族聚居村、少数民族群众、建档立卡贫困村。分配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情况,并把产业扶贫项目作为重点。民族工作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旗扶贫办项目库情况筛选当年项目,筛选项目需各乡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实施方案、可研性报告,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局党组研究上报旗政府党组或旗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在旗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委备案。

      确定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区民族工作要点;

      (三)重点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坚持择优立项;

      (四)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主要矛盾;

      (五)支持贫困旗县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整合统筹使用资金,集中力量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备案制。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须在自治区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并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情况备案表》经呼伦贝尔市民族工作部门报送自治区民委备案。

      第五条 已报送自治区民委备案的项目不得变更,因非人为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变更的,须请示自治区民委同意后,将变更后项目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情况备案表》及时报自治区民委进行二次备案,此次备案为最终备案,不得再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各项目乡镇政府组织项目村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有主体责任并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至2019年呼伦贝尔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字〔2018〕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凡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各乡镇政府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报账时,需出具《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没有批准书的不予报账。政府采购应按照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号公告)要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招投标程序。各乡镇工程建设类项报账时,需出具《中标通知书》,没有通知书的不予报账。

      第九条 种植、养殖类项目。

      购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签字画押)公示及影像资料。

      承包:承包人必须提供3-5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工资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购买牛羊猪等活畜需开具检疫证明。

      第十条 利润分配。项目产生的利润优先分配给少数民族农猎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督促各项目乡镇监督项目村按照贫困户的贫困程度按档次进行利润分红。

      第十一条 项目内业档案管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公示及影响资料(确定项目、物资发放及红利发放、集中饲

      养或承包个人、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留存《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及相关手续;基建工程涉及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履行招投标程序,留存《中标通知书》。基建项目在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前、实施中、项目完工后要有影像资料留存。购买牛羊猪等活畜需开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产权移交与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固定资产类)需各项目乡镇填写产权移交表进行产权移交,项目村要成立项目后续管理小组,制定后续管护措施和责任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率。

      以上内业档案材料、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项目村、乡镇、旗民宗局各留一套。

      第十三条 台账建立。各项目村和乡镇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避免村集体资产流失。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后续管理管护。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包括利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成的资金管理管护及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产权归项目村集体所有;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入股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可委托村委会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方式进行管理使用,落实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村级在项目立项研究后、项目实施中、项目验收后进行公示,主要公示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项目成效、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收益对象及收益情况、项目管理管护情况;乡镇公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民族工作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旗财政局和旗民宗局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共同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在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各项目乡镇应做好项目验收后的管护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须做好资产移交手续,接收单位须及时进行登记建账。

      第十八条 建立黑名单。对项目效益不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犯罪现象存在的村居,将直接拉入黑名单,民宗局将终止下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与其他相关制度、法律法规有冲突的,请依照《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呼财农规〔2017〕3号)实行。

      本方案由民族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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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