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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27MB1562873C/202001-0000319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文      号 鄂政发〔2019〕69号
成文日期 2019-12-30 公文时效 有效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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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鄂伦春自治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伦春自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

第五条  旗水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旗卫生部门负责全旗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测、监督工作,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

第七条  旗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制定完善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建立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第二章    产权及移交

第十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和单村供水设施,由村集体或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监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运行管理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

第十四条 农村水厂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质合格安全,努力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第十五条  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变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水源调度和保护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并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碑。

第十七条 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的水源必须首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水源调度计划,运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计划调度。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地及厂区保护,实行24小时适时观测、检测。特别是发现水质、水量变化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和有可能影响水质、水量安全和水压活动时,应征得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 水源地上游及取水口附近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协助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做好水源调度和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告规定。

 第四章  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或运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管网分布等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值班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乡镇及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填写运行日志。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工艺流程,准确操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确需停水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设施,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五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分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旗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供水价格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第二十八条  供水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 运行管理人员工资;

(二) 运行所需动力费用;

(三) 净化、消毒处理所用材料费;

(四) 正常维修费用;

(五) 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房屋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做出显著成绩,运行正常、管理维护到位,无用水户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管理单位申报,经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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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