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管理办法》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贫困患者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呼伦贝尔市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旗政府决定建立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为保障补助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障补助金使用对象为鄂伦春自治旗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第三条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制度,有效提高大病医疗补偿比例,减轻城乡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大病保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为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搭建有效平台,充分发掘社会扶贫救难的潜力与作用。实行全旗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的协同互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补助金筹集
第五条 突出政府在健康扶贫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筹资渠道如下:
1、旗人民政府每年筹集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450万元;
2、旗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
3、建立鄂伦春健康扶贫微信公益和众筹平台,引导社会各界捐资;
4、旗内各类可以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5、引入国内社会公益基金;
6、保障补助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来源。
将每年的九月确定为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集中捐赠月。
第三章保障补助金使用
第六条 每年按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总额10%提取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风险金,以应对大病人数突然增加,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筹资不畅等引发的总额不足情况。
第七条 保障补助金使用对象因大病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商业保险报销,民政、红十字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渠道合理救助,在此基础上,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按以下政策进行救助:
1.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对使用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0万元。
2.对保障补助金使用对象发生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各商业保险报销,民政、红十字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渠道合理救助,报销救助后比例不足92%的,由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予以补足,使贫困人口的政策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2%。
3.纳入慢性病管理的疾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足95%的,由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予以补足,使贫困人口的慢性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5%,实际报销金额不超过年度封顶线。
4.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发病率高、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疾病政策外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其中3万元以下按40%、3-6万元按50%、6-10万元按60%、10万元以上按70%救助。
第八条 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不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3.因未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费用;
5.旗外定点医院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7.保健类、营养类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章保障补助金管理
第九条 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管理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医疗保险管理局),由旗医疗保险管理局全权管理保障补助金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管理,保障补助金管理专户设在旗财政局,保障补助金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
第十二条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拟开展的救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时,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参保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卡》;银行账号。
第十六条 申请时效:
1.一年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当年救助,跨年度的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第二年度救助。
2.救助对象应在每次治疗后及时提出申请,时限为出院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审批:在旗内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由医院进行一站式结算。在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由旗医疗保险管理局大厅进行一站式结算,对救助对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相应比例确定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由乡镇(社区)告知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公示及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专账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实行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救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注重预防,保障大病,促进健康精准扶贫。
旗民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工作,运用多种模式,将民政救助资金重点向大病患者倾斜,提高大病患者在享受救助中的占比,并做好救助对象身份核实等工作。
旗财政部门要将旗财政预算部分及时划入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财政专户。并为保证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补助金工作顺利开展,由旗财政部门按照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每人每年10元拨付工作经费。
旗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过度医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导医疗保险管理局依规使用保障补助金,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精准施治用药,提高保障补助金使用效率。
旗扶贫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的把关确认工作。更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以及提供给相关部门。
旗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旗红十字会、残联等社会团体要全力协助筹措保障补助金,支持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工作。
各乡镇、各社区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政策,做好本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公示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信息更迭情况及时上报涉及救助的相关部门。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旗政府将把健康扶贫救助工作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长远规划。旗财政、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及残联等部门务必把健康扶贫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鼓励和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踊跃捐款。
第二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健康保障补助金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对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半年通报、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确保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需要调整政策和决定的其它事项,由鄂伦春自治旗健康扶贫保障补助金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